資產保全

高資產族群人士,資產保全的目的通常就為了能將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下來的財產能為自己所用,甚至在不工作時,也能有源源不絕的現金流供其一生花用,因次很多高資產人士運用保險這項工具,以規劃自己未來能有源源不絕的退休金。

另外,對於企業家而言,更需要建構一道財務安全機制,為自己留一筆核心資產,萬一企業面臨經營風險及投資風險時,仍保留一筆東山再起的本,正如同香港首富李嘉誠所言,將保險視為自己和家人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正是保險此方面功能的最佳例證。

至於實務上最為大家廣泛使用作為資產保全的工具,不外乎信託保險兩項。

基本上這兩項工具於法律上的關係人非常接近,信託係由委託人將財產交由受託人,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最終利益是歸受益人所有。保險亦有類似概念,保險係由要保人將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管理運用保險費,在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負擔賠償財物給保險的受益人,基本上兩者的關係人很接近,但在實務上兩者的運用仍有差異,茲分述如下:

(1)信託

由於信託法第12條提到,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因此信託在財產保護上是具有相當效果的,而且透過信託的安排可確保信託財產不會受損,或是被移作別的用途,而能真正落實照顧受益人,例如有些老人家害怕自己的財產可能因未來失智而受到詐騙,或是子女之間的爭產,而損及自己的養老金,因此成立類似安養信託來保全自己的財產,以真正落實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

信託如果運作得宜,確實具備諸多功能,但一般信託通常是將財產信託給銀行,如果財產信託給個人,還要考慮受託人個人的操守和壽命問題,是否真正能逐行信託契約的本旨,仍具有相當多的疑慮,所以通常最值得信賴的受託人銀行。在此情形之下,銀行當然會收取信託管理費,其係依照信託資產的規模和信託財產的價值收取0.3%~0.5%的年費,例如1000萬的信託財產每年收取的管理費為3~5萬元,但由於信託通常是長時間的規劃,所以長年累積下來的管理費便很可觀,如果信託期間為20年,則管理費總數甚至將達60~100萬元,本來定存利率高時或可負擔,但現在定存利率逐步下降,如果要用定存利息來負擔信託管理費將愈趨困難,基於信託管理費的考量,因此很多人對信託望而卻步,於是便改以保險的功能來取代。

(2)保險

保險具備部分資產保全功能,已如前述,對於保單是否會被假扣押或強制執行在實務上,保單是有可能被假扣押的,但所謂的假扣押只是凍結保單的權利,例如要保人不能解約,不能貸款等,其實保戶最擔心的是,保單到底會不會被強制執行,事實上這問題在不同的法院中看法歧異,難有統一的見解,例如最近在高等法院中的一項判決(參閱附錄台灣高等法院105年保險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就主張保單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理由如下:

(a) 解約金債權尚未成立:
要保人行使解約後,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始負有給付解約金之義務,此時解約金債權始存在,在此之前,對解約金僅為期待權,而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履行。
(b) 解約權具有一身專屬性:
保險契約的終止權係專屬於要保人(即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尚難請求。
但也不能僅據此判決,就斷言所有保單都不會被強制執行,茲舉105年發生的台南市維冠大樓倒塌案為例,依據現代保險雜誌2017年2月1日月刊之報導,該大樓建築師總共有價值1177萬元的保單被聲請強制執行,其中1000萬元的保單的訴訟,該法官則認為要保人未提出解約時,解約金債權尚未成立,且有一身專屬的適用,認為僅有要保人有權解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為執行,因而不能被強制執行,由此可見,法官兩面的看法都有,對於此問題應全面了解,平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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